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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开春执结 2.65 亿元大案
取得国企与民企双赢效果

  本报讯(记者 蒋月阳 通讯员 胡科刚 刘永溪)节后一上班,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好消息,该院执行局一揽子解决了日照港集团4起申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款2.65亿元全部执结到位,既有效保障了国有企业债权,同时又促进了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日照港集团下属三个子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日照中院及岚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均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经营情况恶化,外部债务较多,已经停止生产经营。
  执行过程中,日照中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合议庭研究讨论执行方案。经查,岚山区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宗土地使用权,日照中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储存设备、管线系统、配套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经评估,标的物价值2.19亿元,日照中院于2019年1月在淘宝网发布公开拍卖公告。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沟通,被执行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迫于拍卖财产影响继续经营的压力,积极筹措资金和寻求多方融资渠道,于2019年2月2日与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及申请执行人日照港集团下辖三家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随后,日照中院执行局配合山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并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山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某能源公司贷款2.65亿元,用于被执行人偿还日照港的债务。
  2月13日,在司法网拍开拍之前,日照中院多次协调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债务和解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到位,执行款2.65亿元全部汇入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涉案的下属三家子公司。
  该案的顺利执结,有效保障了国有企业的债权,避免了国有企业重大损失,为日照港集团改革整顿、涅槃重生创造了有利条件,日照港集团公司非常满意,于2月15日给日照中院执行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会同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寻求解决方案,既要维护国有企业债权,同时尽最大努力避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终,指导民营企业对外融资,引进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入股,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有效重组,使得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国企、民企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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