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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

  青海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双方立足各自职能定位,依托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加强沟通协作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成果,努力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审计厅出台《关于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意见》,双方立足各自职能,依托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加强沟通协作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成果,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意见》具体从建立日常沟通配合机制、审查调查配合机制、审计报告抄送机制三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融合贯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通过组织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通报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总结协作配合工作,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政策规定等问题,需要审计机关审计并结论的,经批准后,可抽调审计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移送审计监督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完成审计后要将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从事前、事中、事后强化融合贯通。
  《意见》还对审计结果的强化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政治生态研判、日常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评估等重要依据。同时,审计机关跟踪检查督导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整改进展和结果,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严重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 (摘自《青海日报》3月15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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