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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上接6月5日A2版)(三)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新《消防法》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经此次修正,《消防法》理顺了各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权限,已成为一个多主体社会法,消防执法主体不仅有消防救援机构,还有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力交由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消防法》相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派出所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权限仍按照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请政府依法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除上述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仍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四)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新《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建部门规定,并由各级住建部门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受理和审批的执法主体已变更为住建部门。对于住建部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向住建部门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材料,并在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由住建部门进行抽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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