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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知识问答

  对于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法》规定了哪些处理方式?
  答:(1)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3)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4)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规定了哪几类行政处罚?
  答:共六类:(1)警告;(2)罚款;(3)拘留;(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5)没收违法所得;(6)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
  对哪些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通过拆除或清除的方式予以强制执行?
  答:(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据《消防法》实施行政处罚时,违法事实确凿,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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