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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试行

  本报讯(记者 王路平)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山东省《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知》规定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户成本,其低谷电费电量,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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