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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


  本报讯(记者 裴颖 通讯员 高凌霄)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月11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发展改革委第一时间转发并通知各区县和日照供电公司,确保政策及时执行,惠及企业。
  《通知》规定,对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申请用电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以及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
  《通知》明确,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可免于缴纳每千伏安50—200元标准不等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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