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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可最长缓交6个月


  本报讯(记者 马丹 通讯员 李希峰)2月14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通知明确,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据了解,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小企业,自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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