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立伟)3月15日,五莲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五莲洪凝街道王家河村村东山发生火灾。
五莲县公安局和县应急救援大队立即到达火灾现场参与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第一时间锁定李某有引发火灾嫌疑,并于当日17时许将其控制。
经查,3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李某携带打火机、龙头、铁耙等到洪凝街道王家河村村东山自家农田地,擅自在该农田地堰焚烧荒草,引发山场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五莲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李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