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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党纪政务轻处分“敲”在违规违纪违法者的“麻骨”上、“咬”到“心头肉”上,莒县纪委监委———
把处分与奖励报酬挂钩

  
全媒体记者 管玉杰 通讯员 王晓洁 杨京华

  “咱村的支部书记和会计因违反纪律,均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还要扣发一年半奖金,每人将近一万元呀!”7月28日,莒县果庄镇上茶城村村务公开栏上的一条公示信息引来村民驻足围观。大家拍手叫好,“这个办法不孬!把处分和奖金挂起钩来,让处分真正长出牙齿,能咬着肉、试着疼!”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触角不断向基层延伸,农村干部纪法意识有了明显增强,“重处分”及以上违纪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轻处分”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惩戒效果,有的将处分决定一放了之,有的再次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7月1日,《政务处分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22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这个太及时了,对我们来说是下了一场及时雨。”莒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薛喜收表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到底怎么减发或扣发奖金?《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
  对此,该县纪委监委认真学习领会《政务处分法》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干部处分与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挂钩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处分决定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再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处分(处理)情况扣发业绩考核奖励报酬,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影响期内扣发10%;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20%;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的,影响期(处分期)内扣发3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的,影响期(处分期)内扣发50%;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不再发放业绩考核奖励报酬。
  “莒县在职村干部报酬分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报酬两部分,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按照6:4的比例掌握。我们探索试行这种把处分与奖励报酬挂钩的办法,既是依据《政务处分法》来制定的,也是结合基层监督实际需要来实施的,是认真落实《政务处分法》的一个创新之举,将党纪政务轻处分‘敲’在了违规违纪违法者的‘麻骨’上、‘咬’到了‘心头肉’上,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莒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轻处分”不“轻”!据悉,《办法》试行以来,莒县纪委监委共处分农村干部9人,均把扣发奖励报酬的规定落到了实处,并及时在村里公示,既让受“轻处分”的村干部付出代价、及时警醒,也让广大农村干部受到警示教育,同时还自觉接受了人民群众监督,把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落到了实处,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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