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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台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全媒体记者 费洪芹 报道
  本报讯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近日,市残联、市财政局出台了《日照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用人单位,按照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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