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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全媒体记者 王九亮 通讯员 王洁 报道
  本报讯 3月1日起,日照市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截至2020年底,日照市共计核发排污许可证1082张,完成排污登记7776家。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可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条例》对违法排污单位严惩重罚,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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