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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园条例》解读
  

前言
  2020年12月3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日照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28日,《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九条,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公园已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各类公园数量快速增长,对改善我市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类公园在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条例》的颁布出台及贯彻执行,对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九条。

看点1阐明公园的定义及类别界定
  公园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功能定位、配套设施、管理措施等方面又有着其特殊性,《条例》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将公园定义为“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一定服务设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看点2规范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行为
  《条例》第二章对公园专项规划、建设布局、用地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强化规划保护。《条例》第十条要求市、县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了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包括各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并规定了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的选址原则。
  二是强化对公园用地的保护。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的核心组成部分,保障公园用地的性质积极完整性,对保护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避免公园用地被挪用和占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在此基本前提下,规定了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需修改公园用地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修改程序办理。
  三是规范公园内建设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驻园单位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
  四是明确了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和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

看点3规范公园的游园管理
  为维护公园的游园秩序,规范游客的游园行为,《条例》除规定对公园内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保护、车辆管理和举办活动的要求之外,还对公园噪音和犬只入园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开展活动,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公园管理单位发现有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将公园全部或者部分划为禁止遛犬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犬只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犬粪。

看点4明确公园的管理体制
  明确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产权单位确定管理单位。
  明确公园执法主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规定,《条例》顺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当前管理现状,将公园的执法主体明确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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