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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九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全媒体记者 滕伟伟
通讯员 庄甲超 报道
  本报讯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市将提高九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5月18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将九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10%以上。
  自2021年1月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9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13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495元、33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护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2元。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2元。
  此次提标,我市九类困难群体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平均达12.8%,增长最高的达到18.4%,在全省达到中上游水平,部分保障标准全省领先。
  目前,全市共保障九类困难群众17.7万人,保障标准提高后,九类困难群众全年救助保障资金预计达到7.5亿元,比去年增加1.1亿元,增长17.2%,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更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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