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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双办法”明年2 月1 日起施行
我市城市绿化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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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王九亮 报道
  本报讯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与《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双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日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巩固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争取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在借鉴济南、杭州、潍坊等城市立法经验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起草了《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与《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先后多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协会等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两个办法定稿,前期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政府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城市绿化工作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进一步加快全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围绕解决绿量不足、绿地分布不均、绿化品质不高等问题,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实现了绿化“量”“质”齐升。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建设精致城市的新形势下,出台涉及绿化工作全周期的管理依据,对于保护绿化成果、预留绿化空间,充分发挥绿化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风貌品质、延续城市文脉等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城市园林绿化涉及规划编制、绿线划定以及绿地绿道建设管控等内容做出整体制度设计和系统性制度安排,明确了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地等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绿化苗木修剪、病害防治、古树名木保护要求以及绿化与交通组织、管线敷设等衔接管控要求,城市绿地内禁止的六类行为、禁止损坏绿化苗木的四类行为,以及推进绿化智慧管理、巡查、投诉举报制度等要求。
  在责任义务上,《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以法治绿,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尤其是2018年开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以来,城市各类绿地面积不断增加。为了真正实现规划建绿、数字管绿,保护现有绿地,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为未来城市绿化的发展留足空间,亟需出台《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绿线管理工作,有效增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
  《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是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并适用于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关于绿线与规划衔接、划定调整,《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涉及绿地系统规划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线及具体坐标等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规定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同时,为保证执行力,《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按期归还。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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