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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发放生育津贴怎么办?全职太太离婚时可否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保障女性权益,法官教你维权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刘娜
  单位不给发放生育津贴怎么办?全职太太离婚时可否要求家务劳动补偿?丈夫赠与情人钱款,妻子能否追回?
  在“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劳动保障、家务补偿等方面选取四则典型案例,帮助女同胞提高自我保护、婚姻家庭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女职工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
  2013年11月份,肖女士开始在某公司工作,从事车间生产工。2014年10月份,肖女士因生育休产假,2019年6月辞职。某公司于2015年5月在社会保险事业处支取肖女士生育津贴7237.34元、生育医疗费2500元,共计9737.34元。2015年11月份,某公司向肖女士支付生育医疗费2500元。2021年2月肖女士以某公司扣发生育保险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发放生育保险金9737 . 34元。劳动仲裁以肖女士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女士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中,经法官调解,某公司于限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其生育津贴8265.73元。
  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特有的权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交纳生育险或者断缴、停缴生育险导致女职工无法通过社保基金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王先生、邓女士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并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王先生、邓女士均系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邓女士一直居家照顾王先生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操持家务。王先生于2022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离婚。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邓女士结婚时间较长,邓女士负担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结合王先生、邓女士共同生活的实际因素,酌定补偿50000元。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为了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选择婚后放弃工作专心投入家庭中,一旦离婚往往陷入经济能力弱、就业困难、不适应社会的困境。为此,《民法典》第1088条放宽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条件,让家务劳动不再“免费”。

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柔弱的她
  王某某(女)与陈某某(男)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发生矛盾,曾多次经过公安机关出警处理。2022年7月双方分居后,陈某某经常到王某某居住处骚扰、谩骂,甚至恐吓王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等家庭暴力行为。如陈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事强制措施,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份。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款妻子有权追回
  李某某(女)与周某某(男)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王某(女)存在不正当关系。2016年至2021年期间,周某某持续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赠与款项共计26万余元。妻子李某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和周某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所得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并向王某多次转账,不仅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李某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遂判决确认周某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各项款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妻子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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