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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
  

杜庆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所谓新就业形态,大体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新形势下,越来越多人选择新就业形态,其就业“蓄水池”作用更加凸显。我们要高度关注这一就业新动向,发挥其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是发挥平台经济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吸纳作用。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对就业市场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同时存在。当然,平台经济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就业市场亦有消极影响。因此,既要努力放大平台经济对就业的正面效应,也要抑制其负面效应。一方面,要通过强化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为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让企业之间链接更通畅、竞争更充分,让经营主体创新更活跃,进而带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另一方面,要提升平台经济发展信心,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的同时,着眼于长期的制度构建,尽快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二是发挥科技创新对新就业形态岗位的创造作用。科技创新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人类认知能力提高、生产能力提升和物质产品更新,也带动了就业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加快数字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尽快实现核心技术、核心产品自主可控,通过发展数字技术带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进而带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同时,注重开展新技术条件下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成为知识型、技能型的劳动者。从管理创新角度看,可以通过采用一定的手段对要素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更好激发就业创业活力。因此,要积极构建与新技术和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新生产方式,注重在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中提高劳动者报酬、提升劳动者能力,释放新技术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三是发挥制度建设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保障体系。针对不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对不同就业群体的有效引导。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就业形态群体纳入服务范围,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就业形态法治保障。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特点,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条款,畅通有关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机制,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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