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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
  

全媒体记者 曹楚炜 报道
  本报讯 9月18日,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情况。
  9月9日,我市制定发布《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视为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为基准进行登记。属于拆迁安置居民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标准办理。《实施意见》提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原则上五年后(按竣工验收时间)方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前竣工验收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后竣工验收的,上市交易时间按竣工验收时间后延五年确定。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中,自愿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方式的,可以申请划拨改办出让审批。
  此外,《实施意见》确定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是城中村改造房屋办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并行办理”原则,坚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税费追缴、不动产证办理同步的“三同时”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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