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通告
全媒体记者 杨辉 报道
本报讯 2月27日,日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照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通告明确,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通告指出,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