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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促和谐 抚养费纠纷终化解
  

全媒体记者 王霞
  “我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说这话的单某,是一起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原告。
  单某与被告姚某曾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生育了单某某,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姚某于2017年诉至莒县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单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姚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单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调解书生效后,单某某一直跟随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随其姑姑居住在莒县县城并在附近的小学就读。
  “离婚到现在已经六七年了,当初约定的每年45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支付单某某现在的日常生活及教育开支。”单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诉前调解阶段,因一直未能与原告单某本人取得联系,该案转入审判阶段。庭审当天,承办法官仍未见到单某本人,随即向单某委托的律师了解单某的有关情况。经了解,单某目前精神状态不是很好,没有通讯工具,亦没有外出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家中与其父母一同生活,孩子由其姑姑带到县城上学……
  “这不行啊,长此以往,对孩子的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随即又向姚某了解孩子目前的状况。“孩子是愿意跟我的,之前我见孩子的时候,他也表达过自己的想法,抚养孩子是没多大问题的,就看单某本人愿不愿意把孩子给我抚养了。”姚某说。
  法庭上获取的信息,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庭后便与单某的妹妹取得联系,要求单某前来法院,向其本人了解情况。
  当天下午,单某妹妹驱车将单某带到法院,承办法官终于见到了单某,一番了解下来,承办法官认为单某目前的状态独立抚养孩子确实困难,“你想不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把孩子交给姚某抚养呢?姚某目前也在县城生活,孩子上学比较方便,从经济方面来讲,孩子跟着她,也不会受委屈。你们抚养了十年也不容易,但是后续支出也会越来越多,你的父母年龄比较大了,再帮你共同抚养这个孩子也不太现实,孩子跟着姑姑生活,他姑姑家中还有三个孩子,持续下去,不是办法。”
  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单某表示愿意将孩子交由姚某抚养,他自己没有经济收入,已经欠下了外债,不想再让孩子跟着受罪。“行,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由姚某抚养比较合适,但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你愿意吗?”面对法官的疑问,单某平静地说:“我现在也能打工,有压力就有动力,该干活还是得去干。抚养费一分也不少,也得承担自己的责任,我每年支付4500元抚养费给孩子。”姚某表示同意。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和一下午的调解,单某撤回了抚养费追索,双方另行签订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这一桩纠纷,最终温情化解,折射出了能动司法下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保护,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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