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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3日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为核心、以办案为重心,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提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已经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在审判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五、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提起诉讼。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检察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强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渠道。
  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等;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以府检联动为框架、数字化治理为支撑,共享共商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资源,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资金保障。
  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待客观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整改。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得到有效执行。
  十、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规范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工作流程。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移送执行。
  十二、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推进公益诉讼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指导公证机构、律师协会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十五、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度,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公益诉讼,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不当干预。
  十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研和专题询问,监督并支持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工作。深化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合力解决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治理难题。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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