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5月起施行
顾客能便宜省事,商家可回流资金,预付式消费本来是“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近些年来,消费者却屡屡遭遇商家“不退卡”“不退款”“卷款跑路”等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属于“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该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家跑路维权难
明确责任主体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最担心出了事找不到负责人。以往的健身房“跑路”纠纷中,就出现过实际经营者和执照挂名商家不一致,即“借名发卡”的情况,场地出租方也常推脱说不知情。
对此,《解释》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此外,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时避免不当加重出租者责任。
对于最为恶劣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的“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了清算义务人责任,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转退卡没保障
破除设置障碍
现实中,困扰消费者办理预付卡的另一个难题便是转卡难、退卡难。甚至一些商家直接在合同里写明不能转卡、退卡。
对此,《解释》直接把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认定为无效。还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也无效。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身体健康原因也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此外,还规定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在转卡方面,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受让人享有更名、修改密码等权利。
“劝诱式”营销多
遏制“重售卡、轻服务”
“办一年送一年”“预付5千送3千”……很多消费者办理预付卡,都是禁不住商家的大额优惠的劝诱,结果办卡后享受不到最初承诺的服务或商品。
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遏制“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对于退款金额争议,《解释》区分消费者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若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考虑到消费者“举证难”,若经营者控制有关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关键证据,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最高法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