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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上线
  

全媒体记者 王璐 报道
  本报讯 3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该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1月1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此期间,物业管理工作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于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发生改变,因此有必要根据人民群众需求进行修改。同时所依据的上位法相关内容有了新的调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我市物业条例部分条款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在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新修订的《条例》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主要有以下4项举措。
  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运行。新修订的《条例》更新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调整了筹备组代表组成结构,明确了筹备组的工作职责,新增加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及业委会职责。
  保障业主知情权。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评估等活动。
  加强安全监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电梯或者入户的违规行为,新增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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