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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出台 10 项便民利民新措施 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

  本报讯(记者 张磊)7月23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在继续落实4月份出台系列便民措施基础上,该局再次推出10项便民利民新措施,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
  取消医疗费报销 1年申报时限限制。为保障参保人员报销权益,对《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复合式结算管理的通知》中“有效申报结算时限为住院费自出院之日起1年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调整市外急诊备案时限。参保人急诊或自行赴市外住院治疗的,应通过“日照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备案电话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限由住院后3个工作日调整为5日。  
  市外急诊实行联网报销。自2019年8月1日起,参保人急诊或自行赴市外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备案的,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全国跨省异地联网即时结算范围;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经稽核确认后再报销。  
  对未备案医疗费即时受理。参保人急诊或自行赴市外住院治疗,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医疗费用仍回参保地报销,报销资料由年度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即时受理,医疗费经稽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扩大转诊转院备案医院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备案由原来的就医地1家医院,扩大为备案至就医市所有联网医院。备案后,60日内可在就医市所有联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出院时直接联网报销。  
  下沉市内跨省就医联网医院覆盖范围。2019年9月底前,将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平台,方便市外参保人员在我市看病就医。  
  增加个人选择特药定点药店数量。允许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选择市内2家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作为本人的特药定点药店,减少参保人员跑腿。  
  简化特殊疾病门诊鉴定流程。每季度首月集中受理后,先由医疗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首轮鉴定,首轮鉴定通过人员不再参加集中体检;未通过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集中体检,补充相关病情资料和检查化验结果,医疗专家再根据补充资料进行最终鉴定。鉴定结果公示后,由受理地医疗保障部门发放《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  
  完善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生育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日照的参保人员,转入时已连续缴费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视同本地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月数连续计算。  
  明确职工个人账户刷卡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和目录外“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费用;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费用;“械字号”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血糖试纸、血糖检测仪、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轮椅等)费用;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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