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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报讯(本报通讯员)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正式批准《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日照市制定的首部文物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地域特色,依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基于本土文物资源特点和文物保护工作现状,以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目的,对文物体制机制及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针对当前文物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文物执法机构、文物经费的项目内容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立足于现实,对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机构改革后的文物执法问题等进行了规定;具有前瞻性,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对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人责任、文物资源利用、文保单位开放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法规制度支撑,为我市下一步文物工作指明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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