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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法院审结首起刑拘直诉案件
  

全媒体记者 陈德凝 通讯员 刘利红 张萌 报道
  本报讯 12月24日,岚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官对被告人当庭宣判,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开庭判决,仅用时6天。
  为落实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12月17日,岚山区法院与岚山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其中,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在3日内完成侦查,检察院在2日内完成审查起诉,法院在剩余拘留期限内审结案件,确保7日内完成从立案侦查到判决全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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