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王霞
日前,有一起摄影馆擅改服务主体引发的纠纷案件。张某在王某经营的摄影馆办理了摄影套餐服务,并一次性支付了1000余元费用。办理套餐后,张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到摄影馆进行拍摄。
一段时间后,摄影馆因房租到期,无法继续经营。为了妥善处理会员后续服务,王某主动联系张某,告知其可前往另一家摄影馆接受后续拍摄服务。然而,张某认为摄影馆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主体,这一行为构成违约。
基于对摄影馆违约的认定,张某多次与王某就退费事宜进行协商,希望能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费用,但每次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摄影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判令摄影馆退还其已支付的1000余元费用。
案件受理后,莒县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向法官陈述:“法官,张某已经完成了部分拍摄,而且我们门店租期已满,还为其推荐了拍摄质量有保障的店铺继续后续拍摄。”了解到王某的想法,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了现场调解的时间。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围绕张某是否已完成部分照片拍摄展开调查。张某承认,自己确实已经拍摄了一组照片,并且实际拿到了成片,但由于该组照片属于摄影套餐内容,他并不清楚其具体价值。
随后,法官仔细查阅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从中梳理出关键信息,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反复多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已拍摄照片的价值认定为200余元;对于剩余的800余元款项,双方同意继续协商处理。
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向王某展开了耐心且细致的释法说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是,在你们摄影馆提出变更服务主体的要求后,张某明确表示反对。可见,双方并未就合同变更达成合意。”
紧接着,法官进一步解释道:“如今,摄影馆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双方达成的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基于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不过,鉴于张某已经拍摄了一部分照片,在扣除你们双方均认可的相应费用后,剩余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在法官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释法说理下,王某逐渐意识到,摄影服务并非仅仅是提供高质量照片那么简单,其中还涉及诸多法律层面的考量。最终,王某同意返还张某剩余款项,并当场完成了案款过付手续。张某随即撤回了起诉,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