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蓓蓓) 4月23日,北京路一单位办公室,陈宏祥依照他多年“不打无准备之仗”的工作习惯,坐定后拿出一份大纲,纸上细细写明他对“仲裁的特点”这一问题的思考。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仲裁有一种亲和力。”陈宏祥缓缓说道。
打从毕业便在房产领域工作,陈宏祥自2007年开始接触仲裁,这些年来,他经历的许多案例都证实了这一点。
思索片刻,陈宏祥说起他不久前代理的一个案件。
2013年7月,一个体工商业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纳20余万元首付款后,其余房款由出卖人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是购房人无法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料,该业主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连续几个月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房产公司在垫付了部分按揭款后,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约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方所签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且该业主尚需承担大额的违约金。而该业主希望通过保留房屋所有权,设法还清欠款,但房产公司不再信任该业主的偿还能力,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眼看钱、房都收不回来,该业主焦急忧心之下,在仲裁庭上落下泪来。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仲裁庭完全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作出裁决。“但这名业主当时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一旦裁决的话,他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房子没了,还要承担大笔违约金。”回忆起业主当时糟糕的精神状态,陈宏祥叹息说道。
考虑到商品房已经升值等因素,仲裁庭没有简单的一裁了事,而是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活动,并引入了第三方保证人,使该业主有条件的保留了房屋所有权,又通过拆借补齐欠款,保证房产公司也获得了充分的补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陈宏祥作为该业主的代理人,看着该业主在一次次调解中找回希望,精神状态逐渐好转;房产公司也从最 开始的态度强硬转为同意调解,最终得到了双方都非常满意的调解方案,“这样的结果达到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是仲裁独有的特点。”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仲裁委也不怕“揽麻烦”,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设法解决问题于未然。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审理时限也较长,但其中表现出的仲裁的亲和力、人情味更让我印象深刻。”陈宏祥很快理清思路,讲起他代理的另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仲裁双方是一房产公司和一建筑公司,2015年时,两家公司合作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建筑公司遂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起案子里,仲裁亲和力的体现是在双方申请仲裁的事项之外。”陈宏祥说着不禁笑了起来,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还爱“自找麻烦”。
原来,就在双方仲裁过程中,涉案工程出现了需要保修的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是应该进行保修的;然而纠纷还没化解,建筑公司拒绝了房地产公司的保修要求。
“双方各不相让,就这么在仲裁庭之外又‘杠’了起来。”说到这儿,陈宏祥一脸无奈。
虽然当时双方没有针对这个问题提起仲裁申请,但这种对立的情绪显然不利于化解纠纷,仲裁庭更担心矛盾会越来越激化。
“按常理,这一问题并不在本次仲裁的裁决事项之内,仲裁庭是无需出面调解的,但就这个案外的纠纷,仲裁庭坚持调解了一个半月。”陈宏祥赞叹说。
“为了双方的利益与合作着想,仲裁庭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认真调解,最终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了矛盾,并促成了整个案件调解结案。这种精神令我感动。”陈宏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