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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里起火了,物业要担责么?
  

【案情简介】
  代先生、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购买了某小区住房并装修入住。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吴女士使用家中电吹风不当,导致客卧床铺起火引发火灾,导致家中财产和装修毁损。火灾发生后,邻居和物业保安参与灭火并报警。2016年12月29日,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原因系吴女士自身行为造成火灾。2017年1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火灾合计造成损失172553.84元。代先生、吴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下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消防灭火功能,不能进行灭火工作,导致火灾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物业公司管理的消防栓是否有消防水;物业公司对原告遭受的扩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主张房屋发生火灾时所在楼层的消防栓没有消防水、不能发挥灭火功能,物业公司有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明消防设施完好。原告虽提供证人证言及图片证明其房屋所在楼层的消防栓在发生火灾时没有消防水,但因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火灾时消防栓无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消防栓没有消防水的事实不能确定。
  二、物业公司对扩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发生火灾系吴女士自身行为造成,物业公司人员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为消防部门顺利灭火提供保障,公司在行使物业管理职责过程并无不当,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火灾发生时消防栓没水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应对被告在该次火灾事故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举示了证人证言、视频和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起火楼层的消防栓没有水,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证明消防栓无水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被告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瑕疵,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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