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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下达通告不自拆违建二层钢结构楼房被强拆

  本报讯(通讯员 刘卉
  牟娜) 7月13日,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对一轮胎公司建设的二层钢结构楼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去年5月10日,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丹阳路与兴海路交会处巡查时,发现一轮胎公司建设二层钢结构楼房,建筑面积78平方米,当事人未能提供规划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5月11日,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调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政策,告知违建的危害性,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在5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8月26日,当事人未拆除该违建。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决定,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拆除决定,可自收到本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拆除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事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到期后,仍未自行拆除。今年3月20日,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其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告知其按照催告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并同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等事项。
  当事人在15日内仍未履行义务。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东港区人民政府责成属地街道为主,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实施强制执行。
  7月10日,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强拆违建进行了公告,属地街道在综合执法局的配合下,在7月13日对该违建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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