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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面面观
  

卢绪海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告称,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某致刘某死亡一案,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某案件。
  消息一传出,昆山警方公众号的点赞量就迅速突破了“十万加”。“十万加”是网友们奔走相告的结果,说明全社会对昆山“反杀案”高度关注;而点赞则说明昆山警方的决定顺应了民意,大快人心。
  由于“宝马男(刘某)抢道拿刀砍人反被杀”的整个过程都被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下来,有图有真相,从而避免了该案成为“罗生门”,所以备受社会舆论关注。从8月27日晚案发,到9月1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前后五天时间,社会各界不管懂法的、不懂法的,包括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都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刘某有错,但是否该死?于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在警方和检方正式做出结论之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期应在十年以上。
  法制晚报在第一时间报道了该案,并专门采访了律师: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二,在我国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十分苛刻,法院很难轻易把于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就持这种意见,“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刘某在被砍五刀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此时宝马车内即使还有其他凶器,他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更重要的是,刘某持刀砍向于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证明刘某无意伤害于某性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种意见,于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变成“僵尸条款”,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无限防卫权。
  江苏检方在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时,就引用了这一条款,同时给出了四条理由:刘某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某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于某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这几条理由远比警方通报的三条理由更有说服力。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刘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特别是江苏检方给出的第四条理由,强调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是优先保护防卫者,这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价值,而且对于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进步意义。
  与上述司法机关的斟字酌句不同,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于某应无罪释放,是因为刘某的行为引发了公愤:刘某先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后对无辜的于某又是推搡,又是拳打脚踢,最后还对其持刀击打……每一个看到这一幕的人,都无法对刘某的死亡产生同情心。不仅如此,刘某还文了一身吓人的花纹,刻意装扮成混社会的“大哥”模样,加上其大量的刑事犯罪案底被扒出,让人对之更加深恶痛绝。
  正应了那句老话:自作死,不可活!但愿刘某之死能够警醒社会上那些和刘某一样三观不正的人:一个不懂得尊重社会规则、敬畏生命和推崇社会正义的人,落得和刘某一样的下场,只不过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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