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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公共意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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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敏
  辽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据中国新闻网)
  如果没有日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背景,因为拉拽了公交车司机,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好几年徒刑,相信很多人会以为有点小题大做。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拉拽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确实适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这种判罚也确实具有现实意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共领域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性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
  公共性问题突显出公民公共意识的缺乏,个人私念对公共意识的侵蚀,使得很多人表现出强烈的“有私无公”的性格特征,他们脱离规则的约束,用蛮横强词夺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公序良俗,破坏了公共秩序,也损害了他人利益。
  在一个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人与人依赖日益增强的现代社会,有什么样的文化素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公民的公共意识能体现一个社会对规则的遵守程度,彰显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没有公共意识的成长与壮大,现代社会文明便无法维系。在全球化与网络时代的今天,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刻不容缓。
  公共意识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在公共生活的不断刺激、碰撞中逐渐找到边界与路径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设限、惩治,是一种硬性规训,如果惩戒力度不够,起不到警示作用,就会有人以这样那样的行为挑战公共秩序。以本案为例,乘客与公交司机打斗的新闻没少听说过,只是因为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倘若只要拉拽公交司机,就面临被判刑的危险,那么相信类似乘客大战司机的情形就会越来越少。
  但很多时候,人们很难严格遵守规定,而罚则也不可能精准找到每一个违规者,这就使得许多人心存侥幸。因此,在硬性规训之外,还需要公共生活的每一个参与者加入维护规则的行列中来,面对种种不良行为,能够主动劝阻、,进而形成一种人人遵守规则的公共舆论氛围——— 这实际上是一种软性的约束力,与责罚比起来,可能不显山不露水,但实效更明显。
  在全社会范围内涵养公共意识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制度的固化和引导,也需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身体力行。唯有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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