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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就能违规“插队”?
  

余明辉
  在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中被保全标的物,为欠债企业的到期债权,共计272万元。当事人郝先生申请成为了到期债权的“首保全人”,也就是说,他本应在拿执行款时“排在第一位”。
  (据《扬子晚报》)
  然而,2014年,新沂法院执行到该笔到期债权中的190万元后,未通知“首保全人”,而是悄悄地将其中的150万元,分两次发放给“轮候”排队的其他债权人。5年时间里,作为“首保全人”的郝先生迄今只领回了40万元执行款。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应当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因此,就算法院执行,也不能“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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