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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软暴力”,有利于精准扫黑除恶
  

刘义杰
  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被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等行为都属于软暴力。(据《新京报》)
  有效规制“软暴力”的关键还在于执法办案的可操作性。《意见》采取归纳式的方法,围绕“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等法益,对“软暴力”形式作了“事无巨细”的列举,指明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等行为。看似琐碎的规范,实际却便于执法办案机关“按图索骥”,对实施“软暴力”的不法分子精确打击。
  《意见》根据“软暴力”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关联罪名,特别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既有效打击了“软暴力”,也避免了打击范围的“扩大化”。而将罪名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上,也让规制“软暴力”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由此,扫黑除恶的关键词,不仅是“打击”,更是“规范”,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然。这次,四部门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出了规范扫黑除恶的“组合拳”,既有利于打击不法行径,也有助于制约办案行为,将扫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这也给了公众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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