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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发展历程及消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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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律先后历经5次修改。1957年11月29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自4月23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消防法》为主体,地方性消防法规(如《山东省消防条例》),国务院部(委)消防规章(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如《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一系列国家(行业)、地方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的消防规章、规范性文件将继续实施,国务院继续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巡查。
  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印发,相关法规规章将逐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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