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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进一步明确物业收费政策
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本报讯(通讯员 秦晓艳)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就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手续、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 0 0 元,上浮不超过20%。
  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元;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通知还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当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时,可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该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一新办法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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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物业.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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