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稿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新京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现在送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样可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
从“民法典”这些条款来看,通俗地讲,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要举债,那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也必须拿出共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否则,离异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这些债务,有效防止另一方“被负债”。同时,也提醒每个家庭在举债时,要更加谨慎,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各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