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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不可避免,救济制度要跟上
  

南评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日发布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49.9万份,同比增长4.9%。(据新华网)

  消息一出,网友议论纷纷:一年的不良反应报告数量这么多,而且还是增长的趋势,是否意味着药品质量水平下降?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所谓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有害的和意料之外的反应。不良反应的发生与药品本身、用药者的机体因素、给药方法、环境和饮食因素等均有关系。
  既然如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在哪里?很简单,上报便于有关部门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依靠这个制度,根据监测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监管部门对相关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管控措施,以确保用药安全,这也是国际通例。
  所以,公众面对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大可不必担忧,它只是说明相较过去,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积极性增加了。假若和西方发达国家对比,即使是今年149.9万份这个数据,数量仍嫌不够,报告的质量更有很大提升空间。
  《年度报告》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有所进步,但关于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又再度浮出了水面。
  药品不良反应不属于质量问题,也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它却会给患者带来实实在在的痛苦和危害,世界卫生组织曾经统计称,各国住院病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比率约在10%至20%之间,其中5%的患者会因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死亡。面对这样的患者,当然不能仅仅感叹一句运气不佳就忽略不计。
  药品不良反应不可预期,能否将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出现了受害者,怎样开展救济?
  解决第一个问题,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至关重要。在我国,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生产企业,其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始终很少,这不合常理,提高对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解决第二个问题,目前国外已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如有的国家由药品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济,假若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经相应的程序认定后,受害人即可从基金中获得一笔补偿。此前专家们提出过类似建议,而据媒体透露,国内一些地区也正在就此探索。
  现在看来,建立药害救济制度的步伐需要加快。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层面的立法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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