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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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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残助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市残联、卫健委联合出台的《日照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通过,共十六条,现将全文予以刊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 B / 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请自愿、属地管理、透明公开、贴近服务、方便群众、一次办好的原则。凡户籍在日照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其中,肢体残疾除截肢外,原则上须在医疗终结、康复一年后评残,言语障碍者满3周岁方可评残。
  第三条 残疾评定医院和医师由区县卫健局、残联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资质、条件层层推荐上报,报经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辖区内无标准医院的开发区、山海天、高新区,自行与东港区或市级评定医院协商确定。评残医师都要参加残疾评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资格认证。
  第四条 市、区县分别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对残疾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区县专家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对初次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重评工作,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区县制定;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进行残疾评定复评等工作,组成人员与职责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条 评残医师由省里审核公布后,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聘任,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评残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补充一次。调整、补充时由评残医师所在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卫健委、市残联同意后,报省卫健委、省残联审核同意,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 不具备精神残疾评定资质的区县由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具体工作流程由相关区县残联和市精神卫生中心商定。
  第七条 残疾人证办理和残疾评定实行审核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县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请、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理事长是第一责任人;经过省里审核备案的评残医院和医师负责本辖区内残疾评定工作,对残疾评定实行终身负责。对在残疾评定中弄虚作假、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卫健、残联部门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费用,其中残疾评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区县残联承担,具体标准和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多重残疾评定按一人次计算);残疾评定时的挂号费和特殊检查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申请、受理、残疾评定、公示、审核、打印、建档、发证。
  (一)申请:坚持就近申请的原则,一般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和近期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残联或村(社区)政务服务申报点提出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各区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一次申请成功。
  (二)受理:区县、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对材料完整、信息真实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1)上签字,并安排残疾评定时间,对材料信息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残疾评定实行集中评定,每月不少于两次。评定时区县残联工作人员必须在场予以协调配合。评定结束后,残疾评定医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2)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区县残联工作人员带回。
  (四)公示:对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将名单发至各乡镇,由乡镇残联负责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址所在地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五)审核: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逐一审核完毕。
  (六)打印:对受理程序规范、符合残疾标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栏内加盖区县残联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经残疾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仍以同一情况申办残疾人证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十二个月后向乡镇或区县残联提出申请,经区县残联同意后方可再次申请。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由乡镇残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七)建档:县级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八)发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通过乡镇残联发放至申请人或监护人,或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或监护人。
  第十条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自收到残疾评定结论10日内,向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重评,重评时参加初评的医师应当回避;对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经区县残联向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重评;对市级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经市残联向省残联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县、市、省在组织专家进行重评时,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重新评定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集中开展上门评定。对有严重身心障碍不能自理、不能自行出户参加残疾评定的申请人,上门进行免费残疾评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残疾人证核查制度。县级残联应定期通过大数据比对、受理实名举报等方式,对残疾人证进行核查审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持证人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一)对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
  (二)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
  (三)持证满10年有效期,需要换领残疾人证的;
  (四)其他有必要重新进行评定的情形。
  市里将不定期对各区县残疾人证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因康复脱残等原因,重新经过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三)十年有效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换领新证、拒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超过六个月的;
  (四)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并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后应收回原残疾人证,并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区县残联应将原办理档案和注销的各项资料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 办法(试行)》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市卫健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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