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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 疫情期间的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比。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自2020年7月起6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补缴或分月补缴,分月补缴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降低缴存比例的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复原缴存比例。
  二、受疫情影响借款职工可延后还款。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延后还款。延后还款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申请延后还款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缴存职工所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不受影响。
  四、贷款手续延后办理。受疫情影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法在贷款审批后一个月内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房产预抵押、抵押手续的,可适当延期办理,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 目前提取政策
  一、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4)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5)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外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6)职工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7)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9)离休、退休的。(10)出境定居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与以前比较,以下三种情形做了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1.租赁商品房提取。缴存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租赁期间每年度可按租赁商品房原因提取一次。
  2.拍卖住房提取。通过拍卖机构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通过司法部门拍卖住房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付款凭证,法律文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3.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未设立公积金制度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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