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通讯员 高旗 王均林 王友坤 报道
本报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我市对涉成品油违法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铁腕手段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行动中,莒县公安机关发现,莒县董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
经专案侦查、移送起诉,2021年8月4日,该案经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日照宣判的首例涉成品油危险作业案。
莒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确立了“事实说话,证据破冰,严厉打击”的工作思路,组织警力对董某非法加油窝点逐一固定证据、摸清犯罪事实。
前期全市在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中,通过在各区县镇村张贴通告、播放宣传大喇叭、发放单页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危害性。
2020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董某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多次会商、调查取证、完善证据,4月21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经查,2018 年 8 月至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从多家石化公司购进200余吨汽油后,将购进的汽油擅自存放在院内埋设的油罐内,并使用加油机抽取到油桶内对外销售牟利,私自改装车辆对外运输销售。
经应急管理部门对涉案储油场所及周边居民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认定董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经营及储存汽油的场所未经正规设计,存在较大事故风险,其驾驶车辆运输桶装汽油流动加油,危及公共安全。
董某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董某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缓刑。
2021年8月4日,董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及作案工具油罐、油桶、加油机等物品。
自日照严打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已取缔非法自备油罐707个,查处非法加油车269辆,打掉黑加油站点69处,查处案件238起,处理涉案人员274人,查获汽柴油42万升,指导66家企业完成自备油罐备案,12名涉案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警方提示,非法经营成品油不仅干扰市场秩序,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不合格油品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经营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照,没有证照擅自储存、运输、销售的属于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广大车主务必选择正规加油站点,不要贪图一时便宜助长不良风气。我市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线索经核实有效的,将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