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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发布 最高补偿资金可达100万元

  全媒体记者 李珊 报道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协同推进全市上下游水生态环境保护,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日照市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跨市、跨县界断面月度补偿资金基准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和85万元。
  《实施办法》指出,2021年9月底前,跨市界断面完成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10月底前,全面完成跨县界断面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国家、省、市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不得低于目标要求;未确定目标的跨县界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补偿基准。
  以断面月度水质类别是否达到要求计算补偿金额。跨市、跨县界断面月度补偿资金基准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和85万元。断面月度水质达到目标时,上下游互不补偿;优于目标时,下游补偿上游;劣于目标时,上游赔偿下游。
  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下游需补偿上游的,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水质目标,补偿金额增加2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不再进行补偿。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上游需赔偿下游时,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或达到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减少4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增加20%。
  省控以上断面(含省质量点)及跨市界断面采用省级反馈的水质监测数据;省控以下断面采用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水质监测数据。
  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每月核算各区县间横向生态补偿资金获得(支出)金额,每季度通报具体情况。
  次年4月底前,各区县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上年度补偿资金清算工作。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付补偿资金的区县,由省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清缴。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保护建设、生态补偿等,鼓励和支持受偿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绿色债券、融资贴息、后奖补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和绿色产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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