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在线投稿 -往期报纸 -常见问题 -帮助    
  文章搜索: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9月1日起,《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下称《问责办法》)开始实施,六类情形将被问责。六类情形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9月1日,教育部召开第四场金秋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问责办法》相关情况。“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在会上介绍称,《意见》出台后,各省都已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并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级领导担任主任,教育督导不再只是教育部门一家“唱独角戏”。
  田祖荫在会上介绍称,该问责办法具有以下三大创新点:第一,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教育督导该“问谁的责”?田祖荫表示,《问责办法》明确了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以上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其次,该由“谁来问责”?田祖荫指出,《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最后,应该“怎么问责”?田祖荫表示,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问责办法》指出,除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新华社)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更多>>  黄海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5 版:教育】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版权所有 日照日报社 联系电话:0633-877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