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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本报讯 10月29日,日照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在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四、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人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或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呕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六、进出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区域的人员,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积极参与非法聚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年会、庙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四、不服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理规定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传播流调报告、涉疫案件信息,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含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六、恶意投诉疫情防控工作,经解释仍不停止、干扰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以上十七条情形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全媒体记者 隋言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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