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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九部门提醒告诫严禁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本报讯 日前,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发布严禁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提醒告诫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特提醒相关单位在设计、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时,应注意如下事项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得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相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服务。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4.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5.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6.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7.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师资实力、捏造资质荣誉、夸大培训效果等各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培训广告。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9.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10.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11.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12.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特殊标志。
  针对以上提醒告诫内容,请全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企业、户外广告位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在播、在刊校外培训广告要立即停止刊播,原刊发、张贴的校外培训广告要全面排查清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同时呼吁、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举报电话:12345。(全媒体记者
  隋言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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