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房姿辰 报道
本报讯 近日,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7〕8号)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供协会实地查看、核实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茶园租赁合同或鲜叶收购合同、加工场所简介、子商标注册证原件;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当批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