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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项目花样繁多 谨慎选择避免纠纷

  近年来,随着“双减”政策落地,许多学科类培训已逐渐退出教育培训市场,但“素能强化”“综合发展”等项目却成为越来越多校外教培机构的“主攻”方向,受到家长和学生们的青睐。与此同时,涉及教育培训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家长与学生都应当谨慎,通过考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地点、教学质量、员工素养等,为学习提升创造一个放心的环境。家长和学生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教培机构要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办学未获相关许可合同无效退款七成

  生活中,有些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培机构时,未认真核查其资质和办学条件,盲目相信机构的广告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年11月,黄女士为女儿报名参加了某教育公司开设的“高能学习法”课程体系,共160个课时,支付报名费3万元。上了90个课时后,黄女士感觉女儿报班学习效果未达预期,而后才发现该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黄女士与该公司协商退费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报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某教育公司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教育公司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不特定对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承诺提供有偿教育培训,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此外,黄女士作为教育培训服务购买方,在课时已过半有余后方要求教育公司提供办学许可证明,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案涉合同已履行情况,法院判决教育公司返还黄女士报名费用的70%。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培机构时,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等做全面考察,例如通过各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教育机构“白名单”,选择具有办学许可的教培机构。另外,家长们需合理预付培训费,尽量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并主动索要发票等收费凭证。

关联公司发生混淆 瑕疵履行共同担责

  现实中,部分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张或虚假宣传的情况,或者在相关合同使用有歧义的词语,关于收费标准、课时时长等含糊其词,履行中就容易出现纠纷。许多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审查,匆忙签订,导致后续维权时,难以认定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2022年6月,张先生为其子购买了A公司的全日制托育课程,课程总价1.2万元,期限3个月,并签订了《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但协议中从头到尾出现的却是B公司的名称。课程过半后,因A公司教学地址搬迁,张先生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向张先生承诺退款,但未按承诺履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C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托育服务费,A公司无法继续按约提供托育服务,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系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但合同名称为《B公司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并未明确体现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或C公司。
  但是,由于A公司、C公司注册登记地均为同一地址,C公司持有A公司90%股权,二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均相同,且经营范围极大重合,容易导致公众认为A公司与C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共同从事托育服务的认识。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亦参与了协商退款事宜的过程。据此,法院认定,从合同履行上看,A公司、C公司均与张先生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共同向张先生承担退款责任。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法官提醒,在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审阅合同签署时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付款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可从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确认的相对方和付款行为支付方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另外,消费者需妥善保管书面合同、上课通知、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告承诺报名录取 缺乏资质全额退款

  “不要等到以后报考门槛变高、拿证要求变严才后悔。”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教培机构宣传时会使用此类话术,然后承诺提供“学历提升服务”“保证录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等,而一些考生往往疏于了解报考资质要求,轻信机构,导致“钱”证”两空。
  2022年5月,陈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学历提升”服务广告,便与该公司签订《全日制大专学历提升报名协议》,约定该公司为陈某提供考试相关的资料和辅导,整理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材料,确保陈某成功报名并录取至贵州省或山西省全日制大专。合同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交纳服务费3000元。交钱后,该公司迟迟未协助陈某报考,且拒绝退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全日制大专单招报名条件均包含招生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或系本省生源。某公司在明知陈某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仍承诺帮助其报名注册,意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人为制造相关证明材料,进而使陈某报考的目的得以实现,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应返还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3000元服务费用。(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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