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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将迎新规,央行起草80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互联网支付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2日,为保障《条例》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2日。
  支付业务划分方案出炉
  2023年12月,《管理条例》正式公布。由于缺少细化方案,《管理条例》中提出的多项变化内容有待明确,也让支付市场整体处于观望之中。
  《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际,配套实施细则方面也开始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各项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其中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一是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具体来看,按照早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的不同,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实施细则》提出,原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
  原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重新划分后,相关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也应该进行同步调整。
  支付业务的重新调整划分,也关联着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八条,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进行最低限额调整。
  《实施细则》做出了进一步说明。例如,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开展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按照前述规定加总计算。由此计算,持有全牌照许可、在全国展业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
  按照超额累退方式净资产挂钩备付金
  记者注意到,针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支付机构主要股东的含义,即出资额占支付机构资本总额10%以上或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同时还新增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10%,但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而在设立支付机构的审慎性条件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
  此外,在备付金管理方面,《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除了在多个部分要求“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外,《实施细则》中还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
  《实施细则》指出,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进行确认,备付金日均余额划分为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以及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等五档,对应备付金日均余额分别按照5%、4%、3%、2%、1%计算。
  而被人民银行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满足附加比例要求。不过,该类型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当前尚未有明确分类。
  设置充足过渡期整改不合规将被终止支付业务
  按照要求,《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前这一时间节点也被认作是业内支付机构整改的关键时刻。不过,从《实施细则》来看,存量支付机构将有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
  根据《实施细则》,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记者梳理发现,2023年7月,人民银行披露第六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其中9家支付机构牌照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这也意味着该批机构有望迎来长达四年的过渡期。
  此外,第七批、第八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将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合计18家支付机构面临续展考验。对应支付机构的过渡期具体如何设置,还需看《实施细则》何时能够正式施行。
  而在充足的过渡期前,支付机构需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实施细则》强调,存量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终止支付业务。
  人民银行方面同样强调,《实施细则》明确支付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许可条件、审批流程等,推进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同时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调整支付业务收费标准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也被摆在突出位置,《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施行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给了老百姓充足的知情权。”
  记者从央行了解到,接下来央行将把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优化支付服务市场秩序。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稳健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同时,根据换证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综合济南时报、北京商报、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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