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在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共9章85条。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草案三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草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②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③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文物保护法修订拟增加规定 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为科学合理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相关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针对文物出境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针对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等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科学技术普及法22年来首次修订 对各级各类学校科普责任进行细化
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在提速。
11月4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向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草案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从现行的 6 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主要包括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所指的“科普活动”不是指实践中举办的具体“活动”,而是指完成科普职能的所有动作的总和。
草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科普责任进行了细化,如: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科学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