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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8年6月12日下午,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富强路日常巡查时,发现三处城市绿地内被私自开挖安装广交箱。执法队员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向电信公司负责人讲解了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详细规定,随后,执法队员给电信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了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并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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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2 版: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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