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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二)


  5.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6.种子、苗木等生产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检疫问题?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登记。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7.购买种苗需要注意哪些检疫问题?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的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同行。从本省购买种苗。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8.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它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访亲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有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
  9.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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